主要职能
发布时间:2024-10-16 10:24
(一)制定高新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高新区的经济发展和建设管理等规定。
(三)行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项目的市级管理权(除上级机关另有规定外)。负责审核或审批高新区内建设投资项目,并报市直部门备案或由市直部门派出机构行使相关职能。
(四)根据高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高新区内项目规划、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负责高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申报。
(五)制定高新区土地总体开发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负责高新区内建设用地报批、土地储备实施,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工作,提出并上报土地供应的具体方案。
(六)负责高新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高新区内的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高新区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协助办理高新区范围内商品房销售审核等相关手续。
(八)负责高新区财政预决算、税收及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高新区内的审计监督工作。
(九)负责制定高新区招商合作、投融资及产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高新区的人事、编制管理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高新区对外经济合作,依法办理涉外事务。
(十二)负责高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立在高新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四)根据田家庵区托管协议,做好三和镇各项管理工作。
(十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