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高新区各殡葬服务机构、民间殡葬从业人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加强殡葬服务行业监管,提升殡葬服务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做好高新区辖区范围内殡葬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代理、丧葬用品制作销售和代购、治丧策划主持、殡葬信息咨询等活动的各类民间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含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等)和从业人员,全部纳入本次备案管理范围。
凡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组织和个人,均应依法办理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从事殡葬服务代理活动,包括代办丧事、代为联系殡仪服务等;
(二)从事殡葬用品代购活动,包括寿衣、骨灰盒、花圈、祭祀用品等代购销售;
(三)从事丧事策划主持活动,包括丧礼策划、司仪主持、礼仪服务等;
(四)从事殡葬信息咨询活动,包括丧葬习俗咨询、墓地选址咨询、殡葬政策咨询等;
(五)其他依法应当备案的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
个人。
三、备案时间
(一)已从业的组织和个人。各殡葬服务机构、民间殡葬从业人员于2026年6月15日前主动向当地民政机构备案。
(二)新增从业的组织和个人。集中备案期结束后新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须在从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变更或停止从业的,备案对象应在变更或停止从业15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四、备案材料
符合条件的备案对象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备案需提交材料
1.《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备案登记表(组织)》(附件1);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4.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5.文明殡葬服务和合规经营承诺书(附件3);
6.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方案。
(二)个人备案需提交材料
1.《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备案登记表(个人)》(附件2);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
4.文明殡葬服务和合规经营承诺书(附件3);
5.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方案。
五、备案流程
(一)申请提交。备案对象携带上述材料到备案受理场所提交申请。
(二)材料审查。备案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信息公示。高新区民政部门将完成备案的组织和个人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备案地点及时间
1.本次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谨防中介代办诈骗,请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直接前往指定备案地点办理,确保提交信息真实、流程合规。
2.备案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3.备案地点:淮南高新区管委会二楼社会事业局。
4.咨询电话:0554—6629163。
5.自本通告规定的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的民间殡葬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将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备案登记表(组织)
2.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备案登记表(个人)
3.文明殡葬服务和合规经营承诺书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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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备案登记表(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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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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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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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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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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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
□个体工商户 |
成立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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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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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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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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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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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详细到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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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产权 |
□自有 □租赁 |
租赁期限 |
年 月 日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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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服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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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总数 |
人 |
是否有专业资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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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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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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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备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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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情况 |
□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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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字: |
备案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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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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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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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备案登记表(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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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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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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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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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男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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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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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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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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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详细到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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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类别 |
□个体工商户 □自由从业者 □服务团队成员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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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 |
□是 □否 |
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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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服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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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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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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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年限 |
年 |
有无相关资质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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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备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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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情况 |
□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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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字: |
备案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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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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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文明殡葬服务和合规经营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殡葬服务行为,维护丧属合法权益,营造文明、规范、有序的殡葬服务环境,本人(本组织)郑重承诺如下:
一、依法备案,合规经营。严格遵守《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县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范围内开展殡葬相关服务活动,不超范围经营。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终止从业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二、明码标价,诚信收费。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相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计价单位,做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不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丧属进行交易。
三、规范服务,尊重权益。尊重丧属意愿,不采取捆绑、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丧葬用品、提供殡葬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强制或变相强制丧属接受第三方的有偿服务;不利用服务网点重复收取费用。
四、文明节俭,移风易俗。积极倡导文明、节俭、绿色的殡葬理念,引导丧属文明治丧。不诱导丧属大操大办丧事活动,不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殡葬服务,不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
五、保护信息,守法经营。严格保护逝者及丧属个人信息,不倒卖、泄露、违法违规处理逝者及家属信息,不利用逝者信息从事损害丧属权益的活动。
六、公平竞争,守信自律。自觉维护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不达成或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遵守职业道德,诚信守法,规范文明服务。
七、安全经营,接受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经营场所和服务过程安全。自觉接受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执法活动,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八、违诺担责,绝不推诿。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组织)自愿接受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依照《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在殡葬服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和向社会公开。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和备案机关各执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2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