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高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6-09-04 17:13 来源: 淮南高新区管委会 阅读次数: 次 字号:[大 中 小] 背景颜色:

淮南高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


目  录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辐射事故分级 

2.1辐射事件 

3 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高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3.2 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3.3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3.4 应急工作组 

(1)协调指挥组 

(2)辐射监测组 

(3)安全保障组 

(4)去污洗消组 

(5)医疗卫生组 

(6)舆情信息组 

(7)后勤保障组 

(8)专家咨询组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4.3 预警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启动和级别调整 

5.2 信息报送与处理 

5.2.1 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5.3 响应措施 

5.3.1 先期处置 

5.3.2 处置措施 

5.4 外部支援 

5.5 安全防护 

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5.2 公众的安全防护 

5.6 通信联络 

5.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8 响应终止 

5.9 辐射事件应对 

6 后期工作 

6.1 总结评估 

6.2 后续行动 

6.3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6.4 环境损害赔偿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制度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7.5.2 培训 

7.5.3 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 

高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启动情况一览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淮南高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效、及时应对辖区辐射事故,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淮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淮南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含医疗、工业、科研等领域);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铀(钍)矿开发利用;

(5)涉核航天器在高新区辖区内坠落;

(6)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情况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协调、积极应对、快速反应、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工作原则。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事故等级

判定标准(凡符合其一)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①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④对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重大辐射事故

①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较大辐射事故

①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一般辐射事故

①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④铀(钍)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⑤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2.1辐射事件

辐射事件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严重偏离正常运行条件,极有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异常事件。


3 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高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设立高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党政办公室、公安分局、财政局、建设发展局、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等。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经领导小组组长授权,副组长可承担组长的应急指挥和管理职责。

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传达落实上级指示、指令;(2)在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挥下参与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跨市域辐射事故;(3)指挥区内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4)负责向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报告应急信息;(5)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 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负责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组织协调事故处置情况实时报告;协助公安分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制定(修订)本预案;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统筹协调全区有处置辐射事故能力的其他应急救援力量。

党政办公室

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信息;组织协调媒体做好应急报道;统筹舆情监测、管控和舆论引导;加强网上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规范新闻和新媒体传播平台内容管理。

公安分局

负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财政局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物资储备、能力建设、演练等经费保障。

建设发展局

配合做好应急救援通道畅通保障;参与放射性物品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

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负责辐射事故医疗应急救援和现场卫生应急处置;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医疗救治和健康影响评估。

消防救援大队

在相关行业专家指导下,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3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办"),设在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由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承担。

主要职责:(1)组织实施区领导小组的决策与指令;(2)指挥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协助处置较大及以上事故;(3)组织制(修)订本预案,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4)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5)负责与市辐射应急办及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6)承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信息报送等工作,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提出响应启动、级别调整、终止的建议;(7)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3.4 应急工作组

根据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区领导小组视情成立以下工作组:

(1)协调指挥组

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分局、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按照区领导小组指令开展现场协调、指挥;及时报送辐射事故实时报告和现场应急信息。

(2)辐射监测组

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必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力量支援。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为辐射事故危害评价、应急处置行动、后果预测提供数据支持;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监测依据。

(3)安全保障组

由公安分局牵头,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发展局等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同位素的立案、侦查和追缴;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4)去污洗消组

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和专业应急处置力量人员组成。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去污洗消工作;指导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工作。

(5)医疗卫生组

由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牵头,区内医疗机构和辐射损伤救治医院等单位人员组成。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对事故造成的辐射损伤、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6)舆情信息组

由党政办公室牵头,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分析舆情、筹备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报道、开展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

(7)后勤保障组

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牵头,财政局、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物资筹集、交通车辆及应急人员临时食宿;妥善安置撤离和疏散人员。

(8)专家咨询组

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监测、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各工作组提供技术支持;对应急监测、处置技术方案进行研判分析;对事故性质、等级、危害程度进行研判;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科学评估并提出防范建议。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高新区辖区内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含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业企业射线装置、移动探伤作业等)进行动态信息监控,收集安全运行状况信息,提升高风险放射源信息监控与失控预警能力。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夯实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市辐射应急办预警信息及区内监测情况,区辐射应急办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政务平台等渠道向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做好应急准备。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启动和级别调整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高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级(特别重大、重大、跨市域事故在市领导小组指挥下启动一级响应)、二级、三级:

响应等级

适用情形

指挥主体

一级响应 (配合市级)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及跨市域事故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区领导小组配合

二级响应

较大辐射事故

区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市辐射应急办指导

三级响应

一般辐射事故

区辐射应急办负责指挥,区领导小组指导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符合下列条件的,及时调整:(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响应等级;(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且低于原响应等级、无扩大可能性;(3)辐射事故污染范围有扩大趋势,可能造成跨市域污染后果。

5.2 信息报送与处理

5.2.1 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必要先期处置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等部门报告。

区辐射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情况和等级,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告高新区管委会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并逐级上报。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可采用电话、网络、书面等形式。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名称、时间地点、事故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及人员受照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确切数据、事故原因、过程、进展及应急措施等。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处置过程、结果、潜在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经验教训等。

5.3 响应措施

5.3.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降低应急人员受照剂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高新区管委会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扩散途径。

5.3.2 处置措施

(1)应急监测: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联系市局制定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确定内外警戒区范围和进出控制点。

(2)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搜救遇险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放射损伤程度送相应医疗机构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

(3)隔离疏散:根据辐射监测结果设立内外警戒区、交通管制区,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受辐射威胁人员。

(4)舆论引导:通过新闻通稿、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告知群众安全防护措施。

(5)维护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防止群体性事件。

5.4 外部支援

根据事故处置情况,由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或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外部支援请求,必要时请求省级专业技术力量支援。

5.5 安全防护

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应组织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适当安全防护措施。

5.5.2 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指挥机构负责公众安全防护,开展以下工作:(1)根据气象、地理、人员密集度和辐射监测数据等,划设污染区控制范围,确定公众疏散方式;(2)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3)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和舆论引导。

5.6 通信联络

区辐射应急办负责应急期间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主要包括与市辐射应急办、区领导小组、各应急工作组以及事故单位的联络等。应急响应期间,负有应急响应职责的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5.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事故发生地区辐射应急办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可能受辐射事故影响的相邻区域通报情况。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在市领导小组指挥下按国家规定发布信息。

5.8 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响应终止:(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或控制;(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不满足上述条件但事故现场各项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的,经评估后也可决定响应终止。

5.9 辐射事件应对

各相关单位在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等工作中发现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存在严重偏离正常运行条件、极有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异常事件时,应及时通报区辐射应急办。区辐射应急办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在认定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采取责令停止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的临时控制措施。


6 后期工作

6.1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组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评估,分析辐射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危害、责任、经验教训和防范措施等,编制辐射事故总结报告,并在1个月内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发现应急预案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6.2 后续行动

(1)对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事故,接到报案超过6个月仍未追回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分局会同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作出阶段性侦寻工作报告,并报区辐射应急办备案,待发现线索后继续侦查。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对被放射性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监测、辐射污染环境恢复等提出对策建议;高新区管委会参照专家建议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和实施监督管理。

(3)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进行受照剂量评估,对造成放射性损伤的人员继续进行医疗救治。

(4)高新区管委会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因事故应急响应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妥善安置。

6.3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区辐射应急办对日常辐射安全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提出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问责建议,上报高新区管委会,并移交违法违纪线索。

6.4 环境损害赔偿

对发生辐射事故的,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及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应急演练等经费保障,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7.2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职责,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设施和应急物资,并做好保养、检验(校准)等工作,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加强对辐射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7.3 制度保障

在应急响应期间,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视情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应急工作制度,负有应急响应职责的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随时调配和应急预警系统正常使用。

7.4 技术保障

(1)加强辐射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

(2)鼓励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及装备的研发,优先采购配置辐射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

(3)区辐射应急办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联络畅通。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应对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5.2 培训

加强应急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不断提高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监测及救援处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制定辐射应急处置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制定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应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纳入本系统应急培训计划。

7.5.3 演练

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单位;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

8.2 预案管理

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本预案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高新区相关辐射事故应急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高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启动情况一览表

事故等级

响应等级

区领导小组

区辐射应急办

协调指挥组

辐射监测组

安全保障组

去污洗消组

医疗卫生组

舆情信息组

后勤保障组

专家咨询组

特别重大、重大(配合市级)

一级(配合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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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辐射事故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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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辐射事故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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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表示不启动;√ 表示启动(在规定时限到达责任岗位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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