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3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7月起,河北、浙江、湖北省3省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试点期间,3省全面梳理了行政备案事项,大力推行行政备案事项“一网通办”,有效提升行政备案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202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要求各省结合自身实际学习借鉴。
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数据资源局等省有关单位制定了《安徽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编制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有关单位全面梳理法规、法律、规章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编制了《安徽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起草了《通知》,广泛征求并吸纳各市和省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按规定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7月24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清单》共涉及36个部门,共352个大项、419个子项。为提升行政备案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通知》从以下五方面对清单管理进行规范。
(一)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各市、县要依据全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编制本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不得违规实施行政备案的要求,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
(二)规范实施行政备案。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不得随意增加办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事环节、收费等,防止权力运行越位、缺位、错位。
(三)构建监管协同体系。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对列入清单的事项,逐项确定监管层级、监管主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杜绝“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推动行政备案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数据共享,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即时动态调整与年度集中调整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各级审改牵头机构动态调整本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确保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
(五)做好清单有机衔接。各级政府权责清单以及公共服务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行政备案事项的,应与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