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新区(山南新区)社区工作者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8 11:45 作者:朱一凡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淮高(山)管〔2016〕146号

  《高新区(山南新区)社区工作者补贴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5日

高新区(山南新区)社区工作者补贴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淮办发【2011】36号)精神,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参照其它县区做法,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三和镇在职在岗且财政列支的社区工作人员,包括三和镇社保所工作人员,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及社区社保等专职工作人员,基层特定岗位、未经组织同意抽离社区岗位的社区工作者和在社区工作的兼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补贴类型、标准

  1、社区工作服务年限补贴:在社区工作服务3年以上(含3年)6年以下的,每月增加补贴150元,在社区工作服务6年以上(含6年)9年以下的,每月增加补贴300元,在社区工作服务9年以上(含9年)的,每月增加补贴450元。

  2、职业资格补贴:对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从登记审核的年度起,高级、中级、初级每人每年分别给予1800元,1200元、600元补贴。

  3、如全市执行以上二项补贴政策,标准高于高新区(山南新区)的,按照全市标准执行,如标准低于高新区(山南新区)的,仍按照高新区(山南新区)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1、建立社区工作者待遇自然增长机制。高新区(山南新区)人社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根据高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高新区(山南新区)管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2、社区工作服务年限认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认定由高新区(山南新区)人社局、社会事业局共同审核,公示后确定。

  3、各单位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日常监督和考核工作,推动高新区(山南新区)社区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4、本办法由高新区(山南新区)人社局、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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