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高新区(山南新区)大数据产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发布日期:2017-02-09 14:30 作者:朱一凡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为加快培育高新区主导产业,营造良好的大数据发展环境,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大数据不断创新、集群集聚发展的新局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政策适用范围:以数据中心为基础,协同推进端产品制造、呼叫中心与服务外包、芯片和集成电路、电子商务、互联网+、工业设计与软件服务、大数据金融等大数据相关产业。

  第二条 基金支持:设立每年5000万元的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大数据企业的培育和引进、项目建设、科技研发和交流培训等;设立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1亿元,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培育、发展、壮大大数据企业。

  第三条 企业落地:对新引进世界500强、行业100强企业在高新区直接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正常运营一年后,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投资奖励;总部整体迁入或在高新区设立区域性总部的,可同时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第四条 专项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在6000万元以上独立选址的产业化项目、IDC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8%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租用标准化厂房从事大数据端产品制造、大数据应用开发、服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10%的资金奖励;租用管委会自建的办公或生产用房的,按淮南市有关部门近期房屋租金指导价,从签订租赁合同起的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100%、70%、30%租金奖励。办公用房支持面积可达到300㎡,生产用房可达到1000㎡。对引领和牵动力强的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五条 项目运营:通过IDC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IDC企业日常运营所产生的带宽、云计算服务等费用,前三年每年按企业上述三项实际成本的10%进行奖励,每年奖励最高可达到500万元。实行先缴后奖原则。

  第六条 创新平台:支持大数据企业创建各类研发平台。对设立并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在享受市级以上有关政策之外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除申请享受专项资金和基金的支持以外,对企业当年购买研发设备、系统软件、开发工具等投资贷款,按贷款时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全额贴息扶持,年最高贴息可达100万元,贴息期限为3年。

  第八条 采购鼓励:招商引进企业全年采购区内企业产品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方总采购金额5‰奖励,最高奖励可达到200万元。

  第九条人才及培训: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淮南市招才引智实施办法》中相应的购房、租房、生活等各项奖励。对企业高管、高级技术人员(不包括国有身份人员),年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超2万元的,按所缴税收地方留成的50%予以奖励。鼓励企业与各类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同培养人才。经培训取得专业认证证书并工作一年以上的,给予企业培训费用30%奖励,每年可达到10万元。高校毕业生在我区大数据企业工作,享受淮南市《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淮就业创业的意见》中的生活费补助、学费资助、助学贷款贴息、房租补贴等扶持。

  第十条 综合贡献奖励:根据项目的产销规模、技术进步、就业带动、税收缴纳、土地集约、环境保护等指标,确定企业社会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可给予一定数额奖励。对年纳税20万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照企业对我区实际贡献的80%、70%、60%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上规模: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保持2年)统计的企业,给予扶持资金2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

  第十二条入园企业与园区签订经营目标协议,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每年兑付一次。扶持政策原则上与企业实际贡献挂钩,对于科技含量高、高成长性好以及小微企业,按有关政策执行。以上款项,与国家、省、市、区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淮南高新区新引进或新增投资并在高新区注册登记、纳税的企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一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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